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谷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号令
发布日期: 2020-01-25 字体:【

为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,坚决控制疫情在我县蔓延,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等规定,现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下达如下命令:

一、全县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,依法依规对所有进入谷城车辆及人员实施疫情排查防控,不漏一车一人。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,具体时间、地点、范围另行公告。

二、严禁在集贸市场、道路、广场等公共场所销售、宰杀活禽、活畜,严禁运输、销售野生动物。

三、全县除居民生活超市、医院、农贸市场、加油站、婴幼用品店、药店、星级宾馆正常营业外,其他经营性场所、景区及文化场馆一律暂停营业;教育培训机构一律停课;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律取消群体性集会活动。

四、各乡镇、村(社区)和县直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、行业管理原则全面排查返乡人员,做好信息登记,对武汉返乡人员不漏一人,发现发热、咳嗽病人第一时间报告并督促就医。外地尤其是来自武汉返乡人员必须主动到居住地村(社区)报备,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、村卫生室进行健康登记,定时检测体温。若体温超过37.3℃,一律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接受诊疗。对来自武汉且在谷城县停留未超过14天的人员,要自觉居家留观,对拒不居家留观的将采取强制留观措施。

五、居民确有必要进入公共场所的必须佩戴口罩。

六、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取消一切聚餐、聚会、集体活动,春节期间提倡不拜年、不串门。提倡喜事停办、白事从简,减少人员聚集。

七、对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,县公安机关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从严从重予以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八、全县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村(居)民委员会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,对未严格执行本命令的,将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;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九、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对违反本命令的行为积极投诉、举报,咨询投诉举报电话:0710-7330121。

十、本命令从2020年1月26日0时起执行,恢复时间另行公告。

谷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

2020年1月24日

责任编辑:邓植元

编审:任丹

作者:云上谷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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